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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处罚基本信息表

    

作者: 来自:时间:2016-05-13 03:0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黄石市体育局

职权编码

011053095-CF-00100

职权名称

对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体育局

职权依据

【规章】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二十九条 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相关批准文书。

违法违规行为

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

处罚种类

1.收缴相关批准文书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相关批准文书。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监管责任:对习武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辖区内“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雇用或聘请未取得相应武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武术教练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承办机构

黄石市体育局经济科

咨询方式

0714-6225325、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30号黄石市体育局经济科、邮箱:570553035@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25183、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30号黄石市体育局政工科、邮箱:27468198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