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
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
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2014年9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体经字〔2014〕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2014年9月12日
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内容指标标准
基础设施
1.1设施设备和相关条件达到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场地设施场地符合相关体育赛事规则要求,并能基本满足多样化体育健身及其他活动需要。
1.2建筑结构完整,功能分区科学,人流控制合理,安全警示清晰,满足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施水电、燃气、消防、安保、供热、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维护完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1.3设施齐全,设备完善,维护完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环卫设施
1.4区域内导向标识完整,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
交通设施具备可利用的与场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位。
基本管理
2.1机构设置健全,管理构架清晰,运营团队满足服务
运营需要。
组织机构足额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工程设备、健身指导、医疗救护技术人员。
2.2服务、安全、卫生、信息公示、监督考核等制度健全,执行规范,档案台账完整。
管理制度
2.3办理相应的责任保险。
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风险控制建立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定期培训、模拟演练。
制定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基本服务
3.1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
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民健身日免费向公众开放。
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年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330天,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开放要求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
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3.2提供与体育健身相关的配套服务。
开展科学健身推广、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等服务。
服务内容开展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群众体育及文化等活动。
满意度
4.1定期开展测评,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提高服
务水平。
顾客满意度
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及由这些体育场馆组成的综合性场馆单位。
二、相关依据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基本原则
约束性原则。编制本规范的意义在于督促体育场馆发挥其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功能。所有指标均属于约束性指标,若有任何一项不达标,均为基本公共服务不达标。
全面性原则。本规范的指标包括基础设施、基本管理、主体服务、综合保障、群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内容,涵盖功能、硬件、软件、运营、群众感受等多个方面,涉及政府、场馆管理者、场馆消费者等多个主体,力求全方位、多角度、多主体地审视体育场馆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关联性原则。本规范内容设计上保持与《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等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照使用。对达不到本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原则上不参与运营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可操作性原则。本规范中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结合,既便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理解接受,又便于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数据,进行主观评价,并获得综合性结论,提高了综合评价的可信度。
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细则
得分标准
一、开放情况(100分,比重40%)
重点考察体育场馆开放、举办活动及提供服务的情况
1、场地开放1.1开放面积(*)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2019-2080%及以上
17-1875%—79%
15-1670%—74%
13-1465%—69%
11-1261%—64%
1060%
1.2开放天数(*)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场地、设施全年开放天数1010360天及以上
9350—359天
8340—349天
7330—339天
6300—329天
5270—299天
4240—269天
3210—239天
2180—209天
1.3开放时间(*)体育场馆、配套设施、户外场地每周开放时间101050小时及以上
945—49小时
840—44小时
735—39小时
630—34小时
525—29小时
420—24小时
2、活动承载2.1体育赛事(*)每年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数量101010次以上
99—10次
87—8次
75—6次
64次
注:
1、举办省级及以下赛事计1次,国家级、国际级赛事计2次;
2、其他赛事观众人数超座位数50%,计1次,低于50%但超过30%,计0.5次。
2.2群体活动(*)每年举办或承办群体性体育活动(含群众性体育赛事)的数量101010次以上
99—10次
87—8次
75—6次
64次
注: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计1次
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细则
得分标准
2、活动承载2.3其他文体及相关活动每年举办或承办文化活动、文艺演出、文体讲座、文体展览等活动的数量101010次以上
99—10次
87—8次
75—6次
64次及以下
注:
1、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计1次;
2、观众人数超座位数50%,计1次,低于50%但超过30%,计0.5次。
3、体育服务3.1体育培训(*)每年体育培训的人次10103000人次及以上
92500—2999人次
82000—2499人次
71500—1999人次
61000—1499人次
3.2运动健身指导(*)每年国民体质测试、运动能力评估和科学健身指导的人次10105000人次及以上
94500—4999人次
84000—4499人次
73500—3999人次
63000—3499人次
3.3专业训练每年承接专业运动队训练累计天数1010270天以上
9181—270天
891天—180天
761天—90天
631天—60天
530天及以内
注:
1、省级及以上专业运动队(员)或职业俱乐部运动队累计训练天数直接累计;
2、其他专业运动队累计训练天数除以2后再累计。
二、管理情况(100分,比重20%)
重点考察体育场馆运营主体的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
4、人才队伍4.1学历场馆运营单位的员工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总员工人数的比例202050%及以上
16-1940%—49%
12-1530%—39%
8-1120%—29%
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细则
得分标准
4、人才队伍4.2专业技能场馆运营单位的员工拥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总员工人数的比例202025%及以上
16-1920%—24%
12-1515%—19%
8-1110%—14%
5、规范化5.1规范化管理(*)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3030全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并通过相关认证,在同行业中起示范、引导作用。
20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较高,取得明显成效。
10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执行情况良好。
6、信息化6.1信息化管理场馆网络化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水平3030完全实现网络化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提供网络预订,具备场馆联网健身消费的使用条件。建立场馆运营动态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数据库。
20基本实现网络化服务,提供网络预订。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动态管理,并具有场馆公共信息适时发布、健身人次统计等基本功能。
10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具有场馆公共信息适时发布、健身人次统计等基本功能。
三、综合效益(100分,比重30%)
重点考察体育场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运营效益7.1接待总量(*)每万平米面积(场馆园区用地面积)全年接待人次(包括健身、培训、参与或观看赛事活动及文艺演出)202040000人次及以上
16-1930000——39999人次
16-1720000—29999人次
14-1510000—19999人次
12-1310000人次以下
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细则
得分标准
7、运营效益7.2接待人次增长接待人次年增长率(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151520%及以上
12-1410%—19%
9-115%—9%
6-85%以下
注:每万平米面积年接待人次(即7.1接待总量)达到或超过4万人次的,该项满分。
7.3收支比例经营收入与运营支出的比值15151.2以上
13-141.1—1.2
11-121—1.1
9-100.9—1
7-80.8—0.9
7.4收入增长场馆经营收入年增长率(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101030%及以上
8-920%—29%
6-710%—19%
4-55%—9%
2-3实现增长
注:经营收入与运营支出的比值(即7.3收支比例)达到或超过1.2的该项满分。
8、社会影响8.1公益活动(*)免费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群体活动、体育健身技能培训、国民体质测试及其他文体活动参与或服务人次202030000人次及以上
18-1925000—29999人次
16-1720000—24999人次
14-1515000—19999人次
12-1310000—14999人次
10-115000—9999人次
8.2满意度顾客满意度202080%及以上
16-1970%—79%
12-1560%—69%
四、特色加分(100分,比重10%)
在健身项目设置、经济社会效益、持续驻场活动举办、管理品牌输出、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可加分。具体根据场馆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合计:
1、总分=开放情况得分×40% +管理情况得分×20%+综合效益得分×30%+特色加分×10%
2、核心指标得分=加(*)的核心指标得分之和(共10项,满分150分)
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体系适用于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及由这些体育场馆组成的综合性场馆单位。
二、相关依据
本评价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应用说明
编制本评价体系的目的在于督促体育场馆在发挥其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主体功能基础上,不断提高开放程度、开发效益和运营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大型体育场馆的满意程度。本评价体系在思路、内在逻辑性和内容设计上保持与《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相关政策的一致性,绝大部分指标均属于导向性指标,引导体育场馆做好运营管理工作。本评价体系将主要应用于考核工作,旨在督促与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相关的各类主体积极作为,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在全国范围内对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开展综合评价,并树立运营管理好的典型和运营效益明显改善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