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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的通知

    

作者: 来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时间:2023-12-13 11: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加强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体育总局制定了《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对照《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要求,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体育行业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体育总局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版)


第一条 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体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

(三)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

(四)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

(五)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

(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七)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

(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第四条 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十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三)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

(十四)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十五)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十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七)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十九)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第五条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特种作业人员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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