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持续深化我省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原《办法》于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1月试行期满。实施两年以来,有效解决了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放管服”改革后出现的大部分矛盾和问题,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组织、服务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范性的引导,对我省体育赛事活动的蓬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增加了许多关于“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的新规定。2022年12月22日,体育总局印发了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在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和要求。
2023年8月,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对原《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收集在申办、审批、组织、安全、监管等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10月,在深入研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最新文件的基础上,开展修订工作;11月,修订后的《办法》书面征求各市州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和机关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12月在省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办法》。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对《办法》做颠覆性修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和解决《办法》在试行期间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严格遵照体育总局和相关单位出台的上位文件,补充必要的硬性要求和规定;
四是加强赛事安全监管服务,压实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为6章38条,相较于修订前增加了8条,删减3条(含1条并入其他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全面加强赛事活动安全。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主办、承办、协办方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并要求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在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中,将人员信息安全、观赛环境管理、宣传和广告内容审核纳入办赛主体应做好的保障工作之中;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明确启动“熔断”机制的条件和应急处置流程,要求办赛主体应在赛前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含“熔断”机制的应急预案;要求办赛主体应当按国家规定对参加赛事活动的外籍人员进行管理。
(二)明确省体育局审批和报备范围。在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中,明确申办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或承办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办赛主体向省体育局或省级体育协会备案;明确由省体育局审批的赛事范围,并强调范围之外的赛事省体育局一律不再审批,同时,要求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减少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优化服务。
(三)不断优化赛事活动服务。在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中,要求体育主管部门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与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市县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和三大球职业体育赛事,并允许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四)加强赛事活动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中,强调“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体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赛事活动实施现场检查和动态监管,并会同体育协会建立对赛风赛纪督导检查的机制;要求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同时,因当前在我省建立体育行业信用制度体系的条件还不成熟,将其相关内容删除。
(五)强化体育协会的服务和监管责任。明确体育协会可以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评估,并向社会推荐优质体育赛事活动;要求体育协会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6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向局机关各处室、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直培训中心、体职院、体科所、社体中心征求意见;11月22日,向各市州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4条,采纳其中2条意见。12月1日,通过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