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 修订说明
为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对《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试行)》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30日,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试行期间,部分地方体育部门和培训机构反映,原《标准》在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执教人员资质等方面要求偏高,预收费监管帐户实施效果不理想。加之原《标准》试行期已届满,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省体育局于去年6月份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25年7月完成《标准》修订稿初稿。通过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将《标准》修订稿初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向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林区体育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较大修改。2026年1月,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收费监管,对《标准》修订稿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培训场地消防验收要求。取消了培训机构须取得住建、消防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限制,以进一步压减“无证”培训机构,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执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根据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实际情况,增加“培训机构用于开展体育培训的室外(户外)场地,属于不涉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使用室外(户外)场地开展培训的机构,应有室内办公场所,并在核准书上注明室内和室外地址。”的规定,对室外培训场地和室内培训场地在消防许可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二)适当降低开办资金要求。本次修订将原《标准》第五章第二条修改为: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在乡镇辖区开办体育类培训且单个周期招生规模不超过30人的,可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开办资金由原来的30万元降低至20万元、10万元,并允许培训机构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
(三)拓宽执教人员资质获取渠道。本次修订取消了培训机构执教人员须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限制,并将原《标准》资质证书种类的“全国性单项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修改为“市州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适当降低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获取资质证明的“门槛”。
(四)加强预收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预收费监管,本次修订对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在取得核准书和营业执照10日内,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或风险保证金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选择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要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将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费。选择开设风险保证金专户的,要根据培训规模存入5-15万元的风险保证金,其中,单个周期招生规模不超过30人的按5万元标准缴存,单个周期招生规模30人-50人之间的按10万元标准缴存,单个周期招生规模50人以上的按15万元标准缴存”,以进一步减少“卷款跑路”事件的发生。
(五)倡导收费改革。为保障培训机构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本次修订增加“鼓励培训机构开设依托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的‘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并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进行信息公示”。
(六)加强安全管理。本次修订增加了“不得使用、租赁或借用居民住宅办学”“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的要求,同时将原《标准》第十一章第三条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运动伤害风险防范机制,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鼓励根据自身规模配备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关于运动损伤防护与急救培训等方面的培训”。
(七)充分赋权地方监管部门。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本次修订赋权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湖北省体育局备案,在保证政策统一性的前提下,发挥各地监管部门的主动性、创造性。
《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试行)》未作修改,由于试行期已届满,去掉“试行”,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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