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处罚) | |
填报单位:黄石市体育局 | |
职权编码 | 011053095-CF-00300 |
职权名称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市体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规章】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违法违规行为 |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6.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7.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彩票代销者行为违规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取得许可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监管责任: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辖区内“彩票代销者重大违法行为”、省体育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体育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
承办机构 | 黄石市体育局经济科 |
咨询方式 | 0714-6225325、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30号黄石市体育局经济科、邮箱:570553035@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225183、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30号黄石市体育局政工科、邮箱:274681985@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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