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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作者: 来自:时间:2017-05-12 09:47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2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5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格

人工游泳场所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示,或标识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